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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新隆家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加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7JGDHE2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2号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而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角整(¥0.20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元贰角整(¥5000.2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而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款“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之规定,但因当事人在本次立案后,计划以后不光销售预包装食品,也打算销售少量散装食品,已于2025年12月2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420323030262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之规定,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已不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角整(¥0.2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仟元贰角整(¥5000.20元)。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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