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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玉屏镇搏爱购物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蒙昌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6FQN7B0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镇时来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烟处﹝2026﹞第3号
经调查查明,本案当事人蒙昌远,男,身份证号:510226********8018,经营地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时来购物市场13号门面,当事人分别持有贵州省荔波县烟草专卖局和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2722101655)和《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蒙昌远。现已查明,当事人蒙昌远在本店购进的卷烟数量无法满足销售的情况下,为谋取盈利,购进上述卷烟到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蒙昌远表示对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已记不清,且无法提供购销上述卷烟的交易凭证和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鉴于以上情况,故将上述卷烟认定为“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卷烟”。为进一步认定该批卷烟的真伪,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将该批卷烟依法抽样。2026年2月26日,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真伪鉴定。2026年3月6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为:NO:R-ZW5227260200016的《鉴别检验报告》,认定上述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蒙昌远对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异议,并在贵州省荔波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文书中签字确认。我局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的规定,认定该案件涉案卷烟价值和进货总额为壹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143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340元的9%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陆角(¥1290.6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90.60元
贵州省荔波县烟草专卖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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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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