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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别怕服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爱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HHMTA0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光华路19号18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牛仔城A3栋四楼4037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了以下牛仔裤:标有“”“”字样标识的牛仔裤成品(款型为浅蓝色长裤,在内侧后腰处缝有“”样式皮牌,背面右后腰处缝有带“”标识字样的皮牌,并配挂有带“”字样的纸质吊牌)125条、标有“”“”“”字样标识的牛仔裤成品(款型为深蓝色长裤,在正面裤腰处缝有“”样式布条,右侧后腰处缝有带“”字样的皮牌,配挂有带“”字样标识的纸质吊牌)12条。据当事人称,上述牛仔裤购进时标有“”和“”“”标识,购进后当事人在裤子上分别挂上标有“”和“”字样的纸质吊牌,打好包装后上架销售。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牛仔裤加工使用“”和“”标识,涉嫌商标侵权,上述待售的牛仔裤被本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牛仔裤和纸质吊牌的合法来源,经与当事人确认,涉案牛仔裤的购销情况如下,标有“”“”字样标识的牛仔裤购进130条,进货价20元/条,售出5条,销售价25元/条;标有“”“”字样标识的牛仔裤购进15条,进货价30元/条,售出3条,销售价40元/条。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的“”“”以及“”“”“”标识,与注册商标“”“”图案相比,字母构成、顺序均一致,在整体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无差别,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服装)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相同。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裤的违法经营额为3850元(违法经营额=∑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55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与进货价之差)。
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鉴于涉案牛仔裤流入市场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牛仔裤125条,标有“”“”“”标识的牛仔裤12条;2.罚款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5元。
4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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