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灵活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基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11MAC4899C6K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体院路71号湖南体育职业学院优秀运动员公寓1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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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雨市监处罚〔2024〕120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5日,湖南体育职业学院8名学生,出现因食用当事人用烤箱加工制作的烤鸭腿后,出现腹泻(≥3次)、腹痛伴或不伴呕吐、恶心等症状。
2023年11月6日,接长沙市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处理区冷冻柜中有2袋“香辣伊腿/奥尔良风味”的食品。经核实,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长沙康锶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件鸭腿,采购进价190元/件,采购总价为950元。其中,每件10袋,采购进价19元/袋。每袋5个,采购进价3.8元/个。一共是250个,销售价为8元/个。产品名称:香辣伊腿(奥尔良风味),计量方式:非定量包装,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菜肴制品、非即食熟制品(需加工后食用),保质期是-18℃以下保质12个月,贮存条件是-18℃以下冷冻储存,食用方法是火山石烤、油炸、水煮、微波、熟制后食用,生产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截至2023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250个鸭腿已全部销售完,包含长沙市雨花区卫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取走的烤鸭腿成品1个(当事人免费提供)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取走的未开封使用的2袋(10个)。
当事人能够提供“香辣伊腿/奥尔良风味”食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但无法提供“香辣伊腿/奥尔良风味”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接到长沙市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23年11月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职业学院一起因食用烤鸭腿引起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的食源性暴发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判断上述事件“考虑为一起因食用被产肠毒素A型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烤鸭腿导致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推测由于冷冻保存的生鸭腿本身携带产肠毒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且生鸭腿加工时间及温度不足未能破坏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该报告中的8名学生出现腹泻等情况,有7名学生的送检样品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自述一个学生一般只买一个鸭腿。因现场未拆封使用的2袋(10个)涉案鸭腿,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未检测出问题。现场保温箱中已烤熟的当日同批鸭腿1个(当事人免费提供),长沙市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故可查明的不合格鸭腿为8个,烤鸭腿的销售价为8元/个,货值金额64元。7位学生一共购买食用了7个鸭腿, 违法所得为56元。
另: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购进4袋“三雍 红薯粉条”。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袋已开封使用,另外3袋包装完整(生产日期均为“20220929”,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48克),购进单价4元/袋,购进总价16元,购进时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称该红薯粉不对外销售,仅店内员工用餐时食用。但无证据证明仅为店内员工用餐时食用,且该红薯粉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存放于食品处理区(与烤鸭腿制作为同一区域)内的货架上,有对外销售的可能性。当事人采购“三雍 红薯粉条”时,系与其他大批量食品原料同时采购,如:盐2件,100元/件,共计200元;蚝油5桶,40元/桶,共计2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三雍 红薯粉条”食品进货票据、支付记录和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三雍 红薯粉条”食品的供货商资质。
再查明,当事人的经营门店内一共有6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2女4男,分别为王胜军(女)、薛红辉(女)、王谷丰(男)、田建武(男)、肖德才(男)、汪志军(男) 。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3名从业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分别是王胜军(女,健康证明检查时间:2023年1月16日)、薛红辉(女,健康证明检查时间:2023年4月28日)、王谷丰(男,健康证明检查时间:2023年4月28日),健康证有效期均为一年。另外,田建武(男)、肖德才(男)、汪志军(男)等3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要求当事人2024年1月5日前改正到位。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肖德才(男)、田建武(男)均已取得健康检查证明,检查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有效期均为一年;另一工作人员汪志军(男)已经离职。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壹拾伍万伍千元整(155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陆元整(56.00元)。
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伍仟零伍拾陆元整(155056.00元),上缴国库。
155000.00元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