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国秀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5373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板定梁村马家概沟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4
(2024)陕08民终5895号
合同纠纷
莱芜北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16
(2023)陕民终2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王**
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02-23
(2022)晋01民终1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重煤机有限公司
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1-24
(2021)晋0105民初11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重煤机有限公司
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5
2020-12-14
(2018)陕08民初4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王**,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2-14
(2018)陕08民初4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郝*
王**,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27
(2018)陕08民初2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白**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3-27
(2018)陕08民初2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高**,王*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8-08-3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王**,张**,白**,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8-08-3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王**,白**,高**,王*,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7-10-14
(2017)陕08民初2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神木县威中商贸有限公司,李**,崔**,段**,连**,尚**,张**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7-10-14
(2017)陕08民初2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神木县奥中商贸有限公司,白**,孔**,尚**,张**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7-03-0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神木县威中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李**,崔**,段**,连**,王**,段**,张**,翟**,尚**,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7-03-0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神木县大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谢**,景**,段**,高**,王**,段**,张**,翟**,尚**,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7-03-0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神木县澳博种养殖有限公司,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王**,张**,段**,王**,张**,翟**,尚**,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7-03-0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神木县奥中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白**,孔**,王**,段**,张**,翟**,尚**,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5
2024-09-04
(2024)陕0881民初4356号
合同纠纷
莱芜北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454.4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19
2019-12-10
(2019)陕08执29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王**、白**、高**、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4-29
2018-12-28
(2018)陕08民初2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王**、张**、白**、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4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02
2018-08-29
(2018)陕0881民初6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1-02
2018-11-03
(2018)陕0881民初62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贺*、王**、尚**、张**、张**、翟**、王**、段**、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7
2018-12-18
(2018)陕08民初2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能东煤矿有限公司、王**、白**、高**、王*、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3996284.24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17
2018-10-15
(2018)陕08执2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神木县大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神广煤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2-06
2018-11-02
(2018)陕0881民初62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郄**、谢**、尚**、张**、张**、翟**、王**、段**、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2-06
2018-11-02
(2018)陕0881民初62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张**、崔**、尚**、张**、张**、翟**、王**、段**、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06
2018-09-04
(2018)陕0881民初6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白**、孔**、尚**、张**、张**、翟**、王**、段**、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神木﹞煤监管罚﹝2026﹞038019号
"1.4-3煤盘区变电所无停送电记录,且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未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2.4-2上煤东部区二段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回风侧端头支架与煤柱距离约5m,未补打液压单体支柱,与作业规程规定的“超过2m补打单体液压支柱”的要求不符;3.查看工业视频发现12月18日中班43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装载机运行区间内有两名作业人员行走"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警告
80000.00元
神木市能源局
2026-01-12
2
矿安监陕煤一罚﹝2025﹞20060号
1.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矿井4-3煤东南区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电压等级1140V)电力电缆(型号MYP0.66/1.14KV3*70mm+1*25mm)防爆接线盒进出线喇叭嘴松动、压线板螺栓未紧固,作业人员吊挂电缆时电缆窜动导致防爆接线盒内部电缆相间短路造成电缆击穿;2.现场检查发现,4-2煤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上两台照明综保无过负荷整定值;3.现场检查发现,4-2煤采区变电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无人值守,未进行上锁管理;4.现场检查发现,4-2煤采区变电所入口处未设置挡鼠板;5.现场检查发现,4-2煤采区变电所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6.查阅《4-3煤东南区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发现供电系统选型设计中设备配置情况负荷统计表中缺少石门运输联巷刮板机(110KW)负荷,不符合《神广煤矿机电管理规定》要求;7.查阅《4-3煤东南区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发现供电系统选型设计中掘进动力移变至总馈干线MYP-3×70+1×25电缆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出现220A、173.5A、260A三个数值,电缆选型计算错误,电缆主线芯的截面不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8.查阅《4-3煤东南区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发现供电系统选型设计中掘进馈电F20至掘进机干线电缆选择,计算长时负荷电流为201A,MYP-3×70+1×25电缆载流量为173.5A,长时负荷电流大于电缆最大允许负荷电流。
1.对煤矿处伍拾壹万元(¥510,000.00)的罚款(¥510,000.00),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日,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生产,加强对各类电气设备防爆检查;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警告,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日,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生产,加强对各类电气设备防爆检查。
5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2-19
3
神市监处罚﹝2025﹞119号
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5373N,法人代表:尚国秀,身份证号码:612***********2779,食堂(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二)于2025年6月开办,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安装4台汽车衡,未能提供汽车衡计量检定证书;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食堂(一)分别在2024年7月10日购入精制腐竹10袋,生产日期2024年6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购入价格6元/袋,空心挂面13把,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购入价格8元/把;2024年4月5日购入香其酱26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15个月,购入价格5元/袋,购入劲霸鸡汁20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13日,保质期15个月,购入价格34元/瓶;2024年5月15日购入鸡粉调味料4罐,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保质期18个月,购入价格138元/罐,美味花生苗(盐水渍菜)64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保质期10个月,购入价格4元/袋;2024年1月4日购入泡打粉2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保质期18个月,购入价格20元/袋;干海带6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保质期24个月,购入价格30元/袋,红薯淀粉3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购入价格5元/袋,蜂蜜10瓶,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购入价格40元/瓶;南乳汁30瓶,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23元/瓶,购入芥末油40瓶,保质期至2025年2月20日,购进价格9元/瓶;2024年9月15日购入莜面10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28日,保质期12月,购入价格10元/袋;2024年1月15日购入藤椒油5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格190元/瓶,鲜露调味料4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70元/瓶;2024年12月20日购进明矾1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0元/袋。经过询问,当事人从神木市刘连章蔬菜水产有限公司采购上述食品,神木市刘连章蔬菜水产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涉案食品为精制腐竹5袋,价值6元/袋,空心挂面6把,价值8元/把,香其酱13袋,价值5元/袋,美味花生苗(盐水渍菜)16袋,价值4元/袋,泡打粉1袋,价值20元/袋,干海带2袋,价值30元/袋,鸡粉调味料1罐,价值138元/罐,莜面3袋,价值10元/袋,红薯淀粉1袋,价值5元/袋,蜂蜜1瓶,价值40元/瓶,南乳汁1瓶,价值23元/瓶,芥末油2瓶,价值9元/瓶,鲜露调味料1瓶,价值70元/瓶,劲霸鸡汁1瓶,价值34元/瓶,藤椒油1瓶,价值190元/瓶,明矾1袋,价值10元/袋。进货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上述食品原料,无法确认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多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接到职工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我局也未在投诉举报平台收到过该职工食堂的投诉举报信息。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845元。神木市神广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使用的设备代码为:21703703220170486、21703703220170487、217033317201802245等3台储气罐的定期检验报告;未能提供设备代码为:21703601320171603、21703601320171604等2台油气筒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报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46000.00元。
460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4
陕煤安监一罚﹝2025﹞17001号
1.自2025年1月21日开始至6月30日现场检查时,煤矿在5-2煤副斜井井口未对带班矿领导进行公示;2.原1406工作面回风顺槽密闭处顶板破碎,4-2煤东部区煤柱回收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30m处有5m长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3.5-2煤辅运大巷配电点编号为16的馈电开关5月17日-6月3日、6月14日-17日、6月25日、6月28日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4-3煤变电所内馈电开关和照明综合保护装置自2025年6月17日安装以来未按要求每天进行1次漏电保护跳闸试验;4.5-2煤充填条带大巷测风管理牌板显示2025年6月30日测风员陈九仓对该地点测风,查询人员定位系统,6月30日陈九仓在4-2煤作业,未前往5-2煤进行测风;5.6月30日现场测试5-2煤充填6巷作业点设置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无风无水;6.6月30日检查时,现场试验主斜井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安设的温度保护装置后皮带停机,但洒水装置未联动,经核实洒水装置喷头堵塞不出水;7.现场检查时发现,井口检身人员未按照矿井入井检身规定,对检查人员携带的电子产品(防爆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8.5-2煤充填6巷作业点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风筒连接方式不正确,24#风筒连接处破损漏风大,未及时处理。4-3煤东部区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第9-10号风筒接口处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反压边,接口漏风大;9.现场抽查4-3煤东部区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人员佩戴自救器情况,职工周运平自行使用铁丝锁死自救器开盖处,导致自救器无法正常打开;10.5-2煤主运大巷、4-3煤回风大巷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5-2煤主运大巷300m处有2m*3m浆皮脱落;4301运输顺槽回风口向北5m范围内巷道帮部未砌碹或锚喷;11.4-2煤东部区煤柱回收工作面26#液压支架处液压管路锈蚀,钢丝外露断裂,未及时更换管路;21#液压支架压力表故障未及时更换;12.4-3煤回风大巷未每隔100m设置消防支管;4-2上煤东部区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消防管路均未安装支管;13.4-2煤东部区煤柱回收工作面运输顺槽安全出口处支架距帮1.8m,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增加单体液压支柱支护;14.矿井副平硐(进风井)井口防火铁门采用电动卷帘门,门框和墙壁间隙5至10cm,达不到严密效果;15.4-2上煤盘区变电所入口闲置电缆穿墙套管未严密封堵;16.4-2上煤盘区变电所内一台直流稳压电源箱的接地极仅用螺栓连接,未使用压线板连接;17.现场检查发现4-2煤东部区煤柱回收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与《4-2上煤大巷煤柱工作面开采设计说明书》要求的支护方式不符;18.4-2上煤盘区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一台KBZ-400馈电整定错误,供电系统图上填写为105A,实际为91A;19.4-2煤东部区煤柱回收工作面回风顺槽被动式隔爆水棚没有定期检查,5个水袋水量不足;20.5-2煤主运大巷、4-2上煤主运输皮带机头速度保护装置用铁丝固定;21.5-2煤主运大巷机头跑偏保护距离托辊边缘40mm;4-2上煤主运输皮带机头跑偏保护距离托辊边缘50mm,均超过托辊端部边缘20mm;22.井下配电系统图未及时更新。图纸显示5-2煤辅运大巷配电点安设的馈电开关所带负荷为乳化液泵、排水泵、监测监控电源,实际乳化液泵、排水泵、监测监控电源已拆除;未绘制4-3煤盘区变电所的配电系统;23.4-3煤盘区变电所内所有电缆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24.4-3煤盘区变电所入口高压电缆和低压电缆交叉,吊挂距离小于0.1m;4-3煤运输大巷150米处高低压电缆同钩吊挂,间距小于0.1m;25.4-3煤回风二联巷挡风墙墙体留有0.1m*0.3m孔洞,存在漏风现象;26.4-3煤辅助运输斜巷巷道拐弯处6个防撞桶损坏,未及时维护;27.4-3煤辅助运输斜巷与副平硐交叉口未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28.矿井4-3煤回风大巷外端和副平硐中段处临时水仓均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标识;29.矿井4-3煤回风巷靠近4301进风顺槽风桥处100m范围内积尘厚度达到5mm,未及时清理;30.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100米位置动力电缆悬挂间距超过3米;31.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70m处巷道东侧存在一处片帮,吊挂的管道内侧有大块矸石未及时处理;32.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220m处顶板离层仪无观测牌板;33.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辅助除尘风机后安设的负压风筒吸风口距迎头距离15m,不符合《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混合式通风设计》中不大于5m的规定。
1.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警告。
3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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