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和也科技睡眠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华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DEJMB4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河北街社区东洲巷149号7单元102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为:
一、当事人“ 床与健康”PPT课件先是宣传和也床产品“经纺织工业测试中心和临床应用证明:具有明显的防螨、抗菌、消炎、防臭、防霉、止痒作用,洗涤100次后抗菌率仍达99%以上...这是一张由复合型功能材料组成的高科技床垫,功能性材料能产生物理因子,从而对人体产生生物学效应...产品主要材料:稀土、和晶石、石墨烯、和硅石、磁、凝胶、铁氧体...早在2000多年前,在神农本草经中就有记载,有人把磁比作神医,有人把它比作名医,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把磁比作活命沙。和也的磁床就是这样加工的”,接着穿插科普“磁场”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改善心肌的血液循环、降低血脂、抑制肿瘤细胞生长、杀伤肿瘤细胞、防止肿瘤转移、借助“总局关于发布磁疗产品等13个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告(2016年第22号)”宣传磁疗作用机理:目前认为磁场可以调节体内生物磁场、产生感应微电流、改变细胞膜通透性、改变某些酶的活性和扩张血管、加速血流,从而达到如止痛、消肿等辅助治疗作用”、利用“和也磁健康寝具人体临床与动物实验、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认定证书(成果名称:和也磁180mt健康床垫对大鼠安全性及抑菌实验研究2011年11月9日)、浙江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经公示无异议,和也磁健康寝具抗动脉硬化的临床研究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等,PPT课件最后推广介绍其经营的含有磁成分的和也品牌系列床、按摩椅及穿戴产品品种及价格。我局工作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总局关于发布磁疗产品等13个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告(2016年第22号)中的磁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磁疗产品,管理类代号为6826。磁疗产品是指利用磁场的物理性能治疗或缓解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利用磁场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得知:磁疗功能的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而根据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也系列产品标签标识、现场当事人讲解PPT课件及提供的上述和也床、按摩椅及穿戴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和也系列产品属于普通磁健康家纺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没有医疗器械批号,没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当事人上述PPT课件“先以宣传产品含有磁材料为引子,借助磁及磁场的物理性质、治疗功能进行所谓的科普,最终将和也系列普通磁健康家纺产品与其进行不当关联”,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当事人在微信群分享宣传的五个视频“磁对人体系统以及骨骼代谢起调控作用(一)”、“四十年磁场生物效应科研成果报告分享”、“漫谈磁与骨骼健康”、“磁场与慢性病”、“磁与生命的关系”,虽然“磁对人体系统以及骨骼代谢起调控作用(一)”、“漫谈磁与骨骼健康”、“磁场与慢性病”这三个视频没有直接宣传和也系列产品,但每个视频标题均有“”品牌logo,当事人在科普“磁及磁场”作用的同时,均间接宣传了和也系列磁健康家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四十年磁场生物效应科研成果报告分享”、“磁与生命的关系”这两个视频里的“我本人就是一个受益者,也改变了我的观点...我本人就是亲历者我在筹备深圳大学医学院12年间免疫力被累垮了,得了严重的哮喘,被抢救了2次,最后我把和也的磁床放在家里了,之后半年以后,我就没有喷过哮喘的喷剂,到18年到今年大概7年的时间再也没有喷过...、中医中使用磁石治疗多种疾病,磁疗很早在中国传统医学中得到应用,利用磁石镇痛、消肿、促进血液循环等作用...现在和也的理念非常厉害,和也磁产品-睡出健康,促进血液循环、提高人体免疫力、消除疲劳、治疗肿瘤、消除失眠和神经紧张等...”内容均直接宣传了和也系列磁产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磁场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功能、调节神经、缓解疲劳、提高免疫力、治疗失眠、治疗肿瘤”的论文及研究报告,但当事人的上述磁健康产品并不是医疗器械,没有取得医疗器械批号,并不具有上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万(¥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