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隽丰农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海兵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2MA498H3D8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通城大道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城市监处罚﹝2025﹞121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3年12月开始负责鄂南农贸大市场转供电业务,并以预付费充值的方式按1元/千瓦时收取鄂南农贸大市场租户终端用户转供电电费。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向租户多收电费金额481600.85033元用于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属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2023年12月开始负责鄂南农贸大市场转供电业务,并以预付费充值的方式按1元/千瓦时收取鄂南农贸大市场租户终端用户转供电电费。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向租户多收电费金额481600.85033元用于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之规定,属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万元。
300000.00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