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善县强力工矿机电物资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LUY126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街道金江路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3〕2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2月开始在我县溪洛渡街道金江路112号处经营永善县强力工矿机电物资部,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日常经营活动由当事人和其丈夫梁天明负责。 另查,2021年9月25日一名自称四川伟德工具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嘉航,微信号:SCwade1,微信昵称:四川伟德工具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门店推销库菲品牌的产品,当天梁天明就加了该供货商的微信,并下了订单。2022年1月10日梁天明又向供货商退了一些不好销售的产品。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手电钻(型号:CF-ED003B)进了5台,进价97.85元/台,销售价130元/台,退了2台,未售出;2.扭力钻(型号:CF-ED004)进了3台,进价91.2元/台,销售价120元/台,售出1台;3.角向磨光机(型号:CF-AG024)进了5台,进价203.3元/台,销售价255元/台,退了3台,未售出;4.电圆锯(型号:CF-CS005)进了3台,进价194.75元/台,销售价230元/台,退了1台,未售出;5.角向磨光机(型号:CF-AG019)进了10台,进价143.45元/台,销售价165元/台,退了7台,售出1台;6.角向磨光机(型号:CF-AG023)进了10台,进价122.55元/台,销售价155元/台,退了7台,售出1台;7.电锤(型号:CF-RH003)进了3台,进价272.65元/台,销售价330元/台,售出1台;8.电锤(型号:CF-RH007)进了3台,进价286.9元/台,销售价330元/台,售出1台;9.电圆锯(型号:CF-CS006)进了2台,进价316.35元/台,销售价375元/台,退了1台,未售出。梁天明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业务,未查验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身份,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相关资质,也未严格查验产品信息。上述产品均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其中手电钻、角向磨光机、电锤均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须经过3C认证,但执法人员未发现3C认证证书,当事人也不能向我局提供3C认证证书。经计算,上述查获无3C认证产品货值金额3840元,违法所得980元。 再查,上述喷壶(型号:SL-KO307)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从昆明市昌华机电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了2台,进价110元/台,未售出。该喷壶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2.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2980.00元。
20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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