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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鼎胜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国彬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3MACGQC8Y7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正阳办红旗居成吉思汗小区2号楼1002、1003、1004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综执市监处罚〔2024〕118号
经查,当事人内蒙古鼎胜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登记注册成立。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前台主管丛月陈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确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不符,该广告由当事人自己制作并发布在抖音平台,内容为团购项目链接,广告链接共十条,目前均已删除,自发布以来未达成交易,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为引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为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和幅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的计算方式和认定幅度为计算处罚金额的依据。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可以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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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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