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供销大厦刘亚明加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30MA1TQYRE6J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桂五镇桂五南路2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盱市监处罚〔2025〕X00119号
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从盱眙彭湾小店购进香飘飘香芋味奶茶30盒。上述香飘飘香芋味奶茶进货价为3元/盒,售货价为3.5元/盒。截至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香飘飘香芋味奶茶仅剩3盒未售出。上述香飘飘香芋味奶茶,其标签皆标注“香飘飘香芋味奶茶,产品名称:香芋味奶茶(奶茶固体饮料),净含量:80克,委托及生产商: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HZ),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717”等内容。当事人陈述其生意不好,上述香飘飘香芋味奶茶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售出过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故认定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香飘飘香芋味奶茶3盒。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5元(3盒×3.5元/盒)。本案无违法所得。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香飘飘香芋味奶茶3盒。
-元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