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益福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802869226N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W7栋1层017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1-31
(2019)京0107民初4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8
2020-04-02
(2019)京0107执5903号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6-10
2019-03-04
(2019)京0107民初41号
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0582.94元
民事案件
3
2015-07-17
2015-07-17
(2015)一中民终字第4098号
劳动争议
曾**与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4-07-03
2014-07-03
(2014)海民初字第2741号
劳动争议
曾**与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784.9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西﹞应急罚﹝2026﹞011号
-
2025年11月12日9时35分许,西城区广外街道莲花河胡同2号院1号楼电梯更新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1.饶某某,男,49岁,身份证号:4130261976********,河南人;2.饶某某,男,56岁,身份证号:4130261969********,河南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2026年2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西政办字〔2026〕2号),电梯更新项目乙方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存在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分包单位及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还存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核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1.《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提请以区政府名义批复西城区莲花河胡同2号院“11·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西应急文〔2026〕1号);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城区莲花河胡同2号院“11·12”一般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西政办字〔2026〕2号);3.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裁量细则第95裁量阶次C“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50000.00元
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05-20
2
京石市监处罚〔2026〕928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日到石景山区璟都馨园小区(璟公馆、璟公阁、璟公院),对该小区2026年1月26日开展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抽查。该小区电梯由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执法人员随机抽取3台电梯核查维保情况,经比对电子维保记录与监控视频,发现注册代码为30101101072009050005的电梯,维保记录显示2026年1月26日开展过维护保养,但对应时段监控视频中未见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轿厢开展维保作业。执法人员调取了该电梯当日的监控视频(共3张光盘)。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2026年1月26日对上述注册代码为30101101072009050005的电梯开展维保作业时,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完成维保项目;当事人还承认另有4部电梯(注册代码分别为30101101072009050006、30101101072009050014、30101101072009050012、30101101072009050007)未按照上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维保项目,该4部电梯的监控录像因时间较久,已无法调取。执法人员向电梯使用单位北京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核实结果能够与当事人承认的违法事实相互印征。为确认本次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保合同》,合同显示电梯使用单位北京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每年支付当事人的电梯维护保养费是288300元(含税),针对本次未按规范完成维保项目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经核算,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913.92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3.92元。
1300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3
石消行罚决字﹝2026﹞第100010号
2026年1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石消火认简字〔2026〕第100001号)依法对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28号院璟公阁小区9号楼1单元电梯井火灾事故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璟公阁小区电梯升级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未遵守作业方案发生火灾事故。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给予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8000.00元
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6-01-16
4
京市监处罚〔2024〕484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应急照明失效的行为,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件A表A-1“应急照明工作正常”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名维护保养人员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的规定,不符合DB11/ 418-2019《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5.8“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维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此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条款,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莲花河北街11号院的玺源台小区正在使用的电梯共计21台,使用单位是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单位是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维护保养合同,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每年的维护保养费138600元。当事人未收2024第三季度的维护保养费,也未缴税款,涉及的5台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费不含税1297.17元,违法所得为1297.17元。 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应急照明失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7.17元。
42000.00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5
京海市监处罚〔2024〕4367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3日对大河庄苑9号楼2号梯进行了维保,维保人员作业期间未设围挡、未佩戴安全帽。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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