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金团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金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8P6FE0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柳川村柳前塘自然村22号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26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将经营场所搬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黄店工业区1号4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进行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另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2月开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位于永康市芝英镇黄店工业区1号4楼的经营场所内擅自在其生产的汽油链锯产品使用“上橙下灰”的颜色组合,共生产了100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住所改变后,未进行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生产的汽油链锯上使用“上橙下灰”颜色组合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1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202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三、没收、销毁扣押的上述汽油链锯光机86台。<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住所改变后,未进行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生产的汽油链锯上使用“上橙下灰”颜色组合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1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202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三、没收、销毁扣押的上述汽油链锯光机86台。
2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