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墨渊锦鲤花卉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维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D4FDGA53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鸿村村西北建兴农业园内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农(兽药)罚﹝2025﹞1号
晋城市城区墨渊锦鲤花卉经营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共计19包,其中:绿粉9包,黄粉10包(2包拆封);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三、按货值金额3倍处罚款10965元整(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陆拾伍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2965元(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陆拾伍元整)。
10965.00元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