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方汉宁(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虞翔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F0LRE1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洪达巷龙湖御湖境营销中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4
(2025)鄂0111民初10026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武汉营信创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方汉宁(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鄂0111民初391号
广告合同纠纷
武汉真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汉宁(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6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06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泉渡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方汉宁(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7
(2024)鄂0111民初22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壹讯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
联方汉宁(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8
(2024)鄂0111民初22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壹讯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
联方汉宁(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11号
当事人开发的“新建居住、公园绿地(湖工大马房山校区与省汽配厂宿舍地块)化专楼地块、B 地块”(别名“龙湖御湖境”)项目,位于洪山区洪达巷南侧、工大路以西。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项目售楼部案场道旗、灯箱、桁架、沙盘贴广告内容有“一座世界级高定豪宅”、“绝版武珞路 惟此御湖境 武汉改善最佳机遇”、“大武昌中心,集武昌与洪山优势于一体,最优质的配套+最顶级的圈层”等,案场广告内容还有“御湖境2024年1-7月金额榜全市TOP3,大武昌TOP1”、“斩获约6项国际大奖”、“霸榜大武昌3W+豪宅年度TOP1”、“世界500强 品牌房企TOP10”、“《财富世界500强》”、“《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了克而瑞网站、购房荟房产数据研究中心、财富网站、福布斯网站、民政部网站等网页公示证明材料。上述营销案场广告,系当事人委托武汉太极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制作。
当事人委托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龙湖在武汉”(账号:longfor-wh)发布的“比圈层更懂圈层的大人物际会场”、“为塔尖人群高定私享主场”,以及抖音号“武汉龙湖御湖境”(账号:62757731841)发布的“一梯队书包 武珞路小学对口”、“学霸书包 优质资源实力保证”等内容;上述微信公众号“龙湖在武汉”、抖音号“武汉龙湖御湖境”账户注册主体均为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时将上述营销案场“一座世界级高定豪宅”等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并将微信公众号及抖音号相关内容下架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第九条第(2)项“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补充协议》第十条第8款:“......买受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仍未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并接收该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之次日超过30 日的,则从第31 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受人而言,接收房屋应为买受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出卖人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系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其他相关事项,核查如下:1、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微信笔记中放置与其他开发商的对比排名表并宣传是网签数量第一”,当事人提供了网签数据信息证明;2、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承诺赠送面积但实际并未赠送”,户型图纸中“全赠送、半赠送”是指客户签订改造协议对室内飘窗等部分进行改造、优化,在实际交付使用时可以使室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举报人反映的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线索内容,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拟处以罚款 20000 元。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处以警告及罚款 1000 元。
综上,当事人广告违法及合同违法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1000 元
2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