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超 | 注册资本:5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172947751M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1期1、2号楼附属商业楼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3-17
(2019)豫0703民初16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
新乡市红壹影城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2
2019-12-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
新乡市红壹影城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17
2026-05-06
(2025)豫0704执688号之四
不当得利纠纷
某甲中心申请李**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案件
2
2021-12-22
2021-10-11
(2021)豫0703执15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新乡市红壹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04
2020-03-05
(2019)豫0703民初16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与新乡市红壹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1-01
2016-12-20
(2016)粤0605执恢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乡县市监处罚﹝2026﹞139号
2026年9月2日河南省安全生产第四明察暗访组在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检查时发现气化二期11楼防爆电梯(梯41豫G08229(20))的隔爆箱全部打开。接到河南省安全生产第四明察暗访组问题隐患交办单后,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到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已整改了所有问题,气化二期11楼防爆电梯(梯41豫G08229(20))的隔爆箱已关闭。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当场提供了该电梯保养合同,维保单位为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超在检查记录表签字确认。2026年9月4日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超到我局接受询问,称2026年8月中旬因天气炎热,车间温度较高,电梯回因热保护导致电梯停运,为了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维保人员就打开了隔爆箱。在之前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并于2026年9月2日已按安全技术要求对该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李超签字确认。李超提供了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超身份证复印件、徐道忠、申玉晶、刘林林三人从事电梯维保的相关资质,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涉案电梯;六月、七月、八月的防爆电梯维修保养报告书各一份,依据六月、七月、八月的防爆电梯维修保养报告书显示涉案电梯正常没有发现问题。依据合同显示,这台电梯两年的维保费用是216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案发期间的违法所得为900元。 本案已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李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 河南省安全生产第四明察暗访组问题隐患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已完成整改; 5、《电梯保养合同》六月、七月、八月的防爆电梯维修保养报告书各一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 6、《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和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00元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