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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服务区东区商超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园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68F96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凉风洞村诸暨服务区东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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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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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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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5﹞第57号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28072.8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2245.82元,上缴国库。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中华(软)等13种56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28072.8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2245.82元,上缴国库。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中华(软)等13种56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2245.82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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