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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河西镇靓剪理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龙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3MA753YF33Y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贵德县河西镇东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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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贵德市监处罚〔2025〕16号
2025年5月14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门店进行化妆品经营情况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随机抽查的五贝子植物染发霜,批号/生产日期:202406wTl,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台账、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请审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履行了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仅未建立制度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2、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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