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苏灿甄选电子商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俊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G0460J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苏家店村七组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汽车香水补充液精油”(古龙精油香薰),该产品外包装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违法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3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7元。
2.7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