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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胜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岩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17HDRJ0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明开二路北侧、兴业大街西侧办公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投资合作伙伴未能如期注资,故该公司未实际开展过经营活动。 2022年7月中下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岩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将利用其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约定以25000元的价格将吉林金胜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连同通过该营业执照设立的对公账户网银U盾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当事人在出售上述营业执照和对应网银U盾后,由于购买人毁约,当事人未因出售营业执照取得违法所得。 在当事人将其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网银U盾出售后,当事人对公账户的流水单向流进49万余元,关联网络犯罪案件9起。 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岩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2023年6月1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7月24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284刑初283号),对张岩判处拘役和罚金。 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已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02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磐检检建受﹝2024﹞23号)并附《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284刑初283号)1份。上述材料显示,吉林金胜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岩,于2022年7月将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将吉林金胜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营业执照的案件线索移送我局处理。 2024年7月29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我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投资合作伙伴未能如期注资,故该公司未实际开展过经营活动。 2022年7月中下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岩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将利用其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约定以25000元的价格将吉林金胜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连同通过该营业执照设立的对公账户网银U盾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当事人在出售上述营业执照和对应网银U盾后,由于购买人毁约,当事人未因出售营业执照取得违法所得。 在当事人将其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网银U盾出售后,当事人对公账户的流水单向流进49万余元,关联网络犯罪案件9起。 2023年7月24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284刑初283号),对张岩判处拘役和罚金。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磐市监罚告字﹝2024﹞11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供新的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和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吊销吉林金胜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1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