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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嘉懿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贵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9C9HM5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源县二站镇东海峰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6
(2025)黑0622民初4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肇源县嘉懿米业有限公司
六盘水裕鸿丰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肇源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11
(2025)黑0622民初4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肇源县嘉懿米业有限公司
六盘水裕鸿丰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肇源县人民法院
2
2026-01-09
(2025)黑0622民初4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肇源县嘉懿米业有限公司
六盘水裕鸿丰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5〕84号
经调查,“春景丰东北稻花香大米”由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生产,长春市春景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专项销售,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将委托商标注为经销商属于标签标注错误。2025年2月12日,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与长春市春景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销售协议》,2025年5月25日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共生产“春景丰东北稻花香大米”1000kg,规格是10.00kg/袋,共100袋,出厂价格是42.00元/袋,总货值金额是4200.00元。2025年6月12日,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对该批次“春景丰东北稻花香大米”召回69袋更换标签符合要求的包装,销售31袋,违法所得为1302.00元。 2025-05-25批次大米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78.7克(g),营养素参考值为35%,依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A.1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规定的碳水化合物营养成分参考数值为300克,依据A.3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A.1):NRV%=X/NRV×100%式中: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计算得出值为78.7除以300乘以100得26.2%,根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A.2 使用方式为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指定 NRV%的修约间隔为 1,该批次大米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应为26%,该批次大米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为虚假数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JB13号一份,证明:举报登记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通知书》源市监稽三询通〔2025〕8号一份,证明: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委托代表人王伟的调查询问情况; 5.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提取情况; 6.法定代表人赵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赵贵对委托代理人王伟的授权委托情况;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王伟的身份情况; 9.《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的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10.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
对肇源县二站镇信利米业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春景丰东北稻花香大米)的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2.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302.00元。
5000.00元
-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