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礼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3MACNXGL07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泾干街办吉元大道蒙家桥十字西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烟处﹝2025﹞第88号
2025年07月28日11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赵玺、郑挺江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泾干街办吉元大道蒙家桥十字西南角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现场向现场负责人郭敬辉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泾阳县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仓储库房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细支长乐)62条、芙蓉王(硬)75条、贵烟(跨越)13条、兰州(细支珍品)18条、芙蓉王(硬细支)18条、南京(雨花石)18条、中华(硬)22条、中华(双中支)26条、中华(细支)13条、兰州(黑中支)7条、好猫(长乐九美)15条、中华(软)24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0条、玉溪(鑫中支)8条、玉溪(软)12条、好猫(吉祥)10条、芙蓉王(硬中支)6条、兰州(硬珍品)7条、好猫(金丝猴)19条、红塔山(硬经典)2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4条、好猫(长乐)2条、黄金叶(金满堂)4条、利群(软长嘴)6条、利群(软蓝)3条、利群(楼外楼)10条、双喜(莲香)5条、云烟(细支云龙)18条、云烟(小熊猫家园)7条、牡丹(红中支)8条、延安(中支红韵)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9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条、双喜(花悦)3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利群(西湖恋)3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1条、中华(金中支)8条、中华(金细支)1条、天子(中支)2条、天子(金)1条、冬虫夏草(和润)1条、真龙(美人香草)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6条、娇子(时代阳光)4条、延安(红韵)2条、云烟(软珍品)2条、黄山(印象一品)8条、娇子(X)11条、黄鹤楼(硬奇景)5条,共计50个品种,579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礼沅不在案发现场,现场负责人为泾阳县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店长。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烟存通[2025]第88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泾阳县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的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泾阳县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违法进货总额为15399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真烟码段登记明细表、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等。本案查获的上述卷烟中,有芙蓉王(硬)24条、好猫(长乐)12条、好猫(长乐九美)1条,3个品种共37条,属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兴隆镇白王街道泾阳县兴隆镇白王向阳商店。经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进行实地调查,据店主陈述系该商店为消化本店库存,将上述卷烟一次性销售给当事人的,对其他事情并不知情。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泾阳县叶波大润发生活超市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53990.00元10%的罚款计15399.00元行政处罚。涉案3个品种37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5399.00元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5-09-01
2
泾市监处罚〔2025〕7号
2024年9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2024年9月5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玉海干紫菜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包装生产日期,且延长了原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遂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146.10元;2.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玉海干紫菜(50g净43g/包)2包;3.处以8000元罚款。
8000.00元
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