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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横沟市镇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玉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J7N015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横沟市镇建设街6-56(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18号
2023年5月29日,我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建设街5-56号的石首市横沟市镇百货店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斌、黄闵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标记有“南孚”字样的156粒五号电池和168粒七号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斌、黄闵鉴定,上述标记有“南孚”字样的电池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2023)南孚0803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记“南孚”字样156粒五号电池和168粒七号电池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首市监强制﹝2023﹞7-2号)及《财务清单》(石首市监物﹝2023﹞7-2号),并依法制作《现场笔录》。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购货发票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供货者其他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予以提供。2023年6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购买200粒印有“南孚”字样的五号电池和200粒印有“南孚”字样的七号电池,共付款320元,购买单价0.8元/粒。经调查核实,五号“南孚”电池和七号“南孚”电池的正常购进价格为1.90元/粒,当事人购买电池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截止到案发,当事人以1.5元/粒的价格销售上述印有“南孚”字样的五号电池44粒、七号电池32粒,未开具销售发票,共计销售114元,剩余156粒标记“南孚”字样的五号电池和168粒标记“南孚”字样的七号电池还未销售。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斌、黄闵鉴定,上述电池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购买后至案发,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供货者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未索取购货发票。因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做出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2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延期决定,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石首市监延强﹝2023﹞7-2号)。经我局对当事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已销售的侵犯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56粒五号电池和168粒七号电池; 2、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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