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利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7BXN9U5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北路375号-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浙0109民初104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南枋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路政罚﹝2026﹞307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3日12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34K+800检查时发现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元整。
130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2
杭路政罚〔2026〕3065
2026年1月26日10时26分,浙A89K10货车行经S217线39K+500时,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孔先君、陈钟引导至杭州市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称重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44.5吨,车辆所有人为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载货物为泥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5吨,超限率43.55%。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219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6
3
杭路政罚﹝2026﹞304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6日10时2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41K+800检查时发现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整。
1953.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4
杭路政罚﹝2026﹞3036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3日13时0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39K+500检查时发现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玖元整。
2559.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13
5
绍路政罚﹝2025﹞02151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7日22时3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金衢连接线K1+200检查时发现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森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
365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