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丽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BLQXTG3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农电3号楼5单元1楼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出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在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厨房调料架上存放超过保质期且为开封状态的食品原料。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厨房调料架上存放有金龙鱼大豆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12元;海天蒸鱼豉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进价7.5元;海天金标米醋,1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进价6元;李锦记一品鲜酱油,1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8元;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且都为开封状态,调料台上未发现未超过保质期的同款食品原料,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由明桦分局执法人员丛丽、白哲石对该案进行调查。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到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崔丽云,当事人确认在厨房调料架上存放超过保质期金龙鱼大豆油、超过保质期海天金标米醋、超过保质期海天蒸鱼豉油和超过保质期李锦记一品鲜酱油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3月20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经查,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出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在桦甸市樱子朝族快餐店厨房调料架上存放超过保质期且为开封状态的食品原料。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厨房调料架上存放有金龙鱼大豆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12元;海天蒸鱼豉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进价7.5元;海天金标米醋,1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进价6元;李锦记一品鲜酱油,1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8元;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且都为开封状态,调料台上未发现未超过保质期的同款食品原料,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金龙鱼大豆油1瓶、海天金标米醋1瓶、海天蒸鱼豉油1瓶和李锦记一品鲜酱油1瓶。
3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