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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全明注册资本:16499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552806504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2025)内0627民初35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纳禧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兖矿能源(鄂尔多斯)有限公司,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张**,付**,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2025-10-09
(2025)内0627民初32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訾**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宋**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3
2023-08-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邹城市人民法院
4
2023-04-06
(2023)鲁04民终584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山东富安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山东益如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1-09
(2022)内06民终23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09
(2022)内06民终24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11-09
(2022)内06民终233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8-23
(2022)鲁0402民撤2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山东富安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山东益如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9
2022-08-2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山东富安煤炭有限公司
山东益如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14
(2022)内0627民初1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訾**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7
(2025)内0627民初35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纳禧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2025-08-15
(2025)内0627民初32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訾**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11-27
(2024)内0627民初26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郓城亿通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天易地质钻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8571.52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24
2024-12-16
(2024)内0627财保192号
财产保全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西部新时代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797218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4-06-20
2023-12-12
(2023)内0603民初2285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查干淖尔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兖矿能源(鄂尔多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4-19
2022-08-02
(2022)内0627民初7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4-19
2022-08-02
(2022)内0627民初7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4-19
2022-08-11
(2022)内0627民初7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4-19
2022-08-11
(2022)内0627民初7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2-01
2023-11-25
(2023)内0627执466号之五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富安马莲滩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1-31
2021-08-19
(2021)宁民辖终1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3-03-02
2022-08-30
(2022)内0627民初1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訾**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6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伊)煤监管罚〔2026〕5001号
1.1206B辅运巷南段机头清扫器积煤,带式输送机旋转部位防护栅栏不全,4-1煤1号泄水巷带式输送机清扫器侧面缺少防护栅栏;2.1210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监测便携仪悬挂超切顶线1m;3.TBM组装硐室掘进工作面回风侧瓦斯传感器进行模拟故障试验时,应急广播系统未联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2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2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12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03-18
2
蒙(伊)煤监管罚﹝2025﹞4002号
1.矿井目前生产的1210综放工作面采用“两进一回”通风方式,矿井已开展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报告》中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为“一进一回”,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测定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2.2025年未每月不少于3次观测矿井涌水量(实际1-7月每月只观测1次),且8-9月份未观测;3.矿井安全投入不足,自救器过期仍在继续使用:4-1煤泄水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一名员工携带的自救器(编号54608)有效期为2024年3月7日;4.未将4-1煤泄水辅运巷掘进工作面的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实现联动;5.未按规定对1203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挖掘机机载甲烷传感器(采用载体催化元件)每15天进行一次闭锁试验;6.未在1205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三部胶带机巷每50m设置一组消防支管;7.1210综放工作面监测上隅角气体的束管断开,不能监测上隅角气体浓度;8.井下中央变电所无人值守,但未关门上锁;9.4-1煤泄水辅运巷据进工作面除尘风机的电缆与供水管路同钩吊挂;10.未在1205辅运巷道掘进工作面桥式输送机卸载点设置喷雾装置;11.未按照规定设置1206B辅运南段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距离迎头约60米,不符合距离迎头不超过50米的规定;12.未在4-1煤泄水辅运巷据进工作面综掘机电控箱悬挂防爆设备检查卡及入井防爆合格证;13.未按规定维护1210胶运巷转载机处压风自救装置:箱中两个压风调节手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14.地面主通风机1#电机过负荷定值设定为90A,电机实际额定电流为69A,过负荷保护失效;15.煤矿水文状态实时监测数据和矿压监测数据均未上传至内蒙古局煤矿安全风险研判平台;平台中1203综采工作面未填报基础信息、技术资料、图纸资料等内容,未上传工业视频
对你单位分别作出: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6.处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的行政处罚:7.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8.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9.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10.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Y30,000.00)的行政处罚;1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的行政处罚:1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1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14.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15.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的行政处罚。
48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11-24
3
蒙(伊)矿安罚﹝2025﹞4001号
经查,你单位的以下违法事实行为:经现场核查4-1煤泄水回风斜巷、4-1煤南翼2#泄水巷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文件下发后未进行重新审批仍然进行掘进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士条第三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60日整改完成,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参万(4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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