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张技森冷冻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技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8MA33NF2F7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龙溪路365、367、36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罚〔2025〕70号
2025年3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5350600010830022ZX和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ZJHAJ0300,报告显示:平和县张技森冷冻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2月14日被抽检的“甜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甜豆(食荚豌豆)”。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2月14日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到我门店进行农产品抽检,随机抽“甜豆(食荚豌豆)”和其他农产品各二份。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测,“甜豆(食荚豌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明,该批“甜豆(食荚豌豆)”是于2025年2月12日向龙海市收购商高建祥(联系电话:18060236890)购进的,共购进10斤,每斤8.5元,共计进货值85元,并由我门店货车载回来的。“甜豆(食荚豌豆)”成交量4.48斤,都是抽检人员购买,零售价每斤10元,成交金额89.6元,报损1斤,该批“甜豆(食荚豌豆)”至2025年2月14日,除报损1斤外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额89.6元。
四、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甜豆(食荚豌豆)”抽样送检情况和结果;
3、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豆(食荚豌豆)”的违法情况;
4、其它证据材料。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豆(食荚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购进抽检批次“甜豆(食荚豌豆)”有留存供货商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明显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吡唑醚菌酯,多菌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四个清单的通知》(漳市监规[2021]150号)文件,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处罚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四个清单的通知》(漳市监规[2021]150号)文件,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6元;
2、处以3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89.6元,上缴国库。
以上报告,请审批。
-
-元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2
平市监罚〔2023〕140号
2023年5月22日,我局收到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ZJHAJ1609),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尖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及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该案已调查终结,详情报告如下:经查明,2023年4月20日,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尖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No:(2023)ZJHAJ1609)并于2023年5月22日到平和县张技森冷冻食品经营部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ZJHAJ160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350600010830055ZX(20230032),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途径;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尖椒”。检验报告具体如下:
《检验报告》No:(2023)ZJHAJ1609报告内容:食品名称:尖椒,商标:/,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平和县张技森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日期:2023年4月19日,样品数量:3.12kg,抽样基数:4.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该批“尖椒”系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漳州市龙文区福达果蔬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06956110)购进的,共购进20斤,每斤3元,共计进货值60元。由门店配送的货车运回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龙溪路365、367、369的平和县张技森冷冻食品经营部,“尖椒”成交量7.58斤,零售价每斤5.9元,成交金额44.9元,该批“尖椒”至2023年4月21日,除报损12.42斤外已全部销售(包括抽检的6.24斤),共计销售额44.9元。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9元)
3000.00元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2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