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阿猛镇景德摩托车摩配经营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井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KM17G4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砚山县阿猛镇石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4〕2-3号
据当事人陈述,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砚山县纯清摩托车销售部购进上述2辆好奔牌摩托车(车辆1: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Z8TCJDK8M9047983;车辆2: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Z8TCJDK1M9047985),购进价格为2600元/辆(以现金方式付款),购进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合法来源材料,后经好奔牌摩托车制造企业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登记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上述好奔牌摩托车不是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初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并停止生产上述好奔牌摩托车。当事人购进上述非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奔牌”摩托车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冒充浙江幸福摩托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奔牌摩托车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800元/辆,截止案发时止尚未售出。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2辆摩托车的货值金额为5,600.00元。
当事人在砚山县阿猛镇石板村购进并销售以假充真的摩托车,货值金额:5,6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以假充真的“好奔牌”摩托车2辆(1.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Z8TCJDK8M9047983;2.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LZ8TCJDK1M9047985)。
2.处以销售货值金额1.26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056.00元,上缴国库。
7056.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