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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石张庄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社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29MA4716LJ1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江左乡石张庄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型,生产日期:2019年3月,厂家: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购进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想着使用的的电子秤购置时间不长,又没有坏,称重还比较标准,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对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询问中,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序号7.2.4:“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相关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700元。
700.00元
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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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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