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金大沟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驿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BN02Y0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王家畈镇大沟村9-01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3〕85号
经查证,当事人为使老茶叶鲜叶能够揉捻成形,于2023年8月16日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白砂糖,现查明,当事人的工人当日将以2.6元/公斤购进的鲜叶41.5公斤添加以10元/公斤购进的白砂糖0.5公斤,用于茶叶揉捻加工。本局现场检查,共查获半成品茶叶共41.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112.9元。添加白砂糖的半成品茶叶41.5公斤被扣押,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白砂糖等外源物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添加白砂糖的半成品茶叶41.5公斤;
(二)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