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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凌峰汽车美容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褚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3MA4E5R4Q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云梦县隔蒲潭宋褚村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3〕24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十月中旬在网上购买车用玻璃水的生产原材料及设备,在其开办的门店后面仓库内开展玻璃水生产活动,当事人为便于销售杜撰了车友牌标识及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安山镇茶园工业园),找了家打印社以5元/张价格制作标签张,至案发日当事人共生产了的2500瓶玻璃水,销售价为10元/瓶,其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500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便于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杜撰了车友牌标识及生产地址,构成了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涉案产品还尚未实现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玻璃水产品2500瓶; 2.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5000.00等值以下的罚款,即罚款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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