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硕河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招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JATH23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美酒河镇两江村马岩滩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195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办理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021年年初开始与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成立,成立时名为贵州省仁怀市宋功坊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变更为贵州宋功坊酒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5日变更为贵州醉酱沉酒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14日变更为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当事人只销售基酒,2022年11月份,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想在抖音平台上卖酒,找当事人要包装好的成品酒,并给当事人提供了“醉酱沉”注册商标,于是当事人就设计了这款“醉酱沉酒”设计图,因当事人只有小作坊登记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想到自己哥哥的公司贵州福鼎黔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生产资质,现在只是打样,如果以后这款酒卖得好,就去找贵州福鼎黔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于是当事人便未经过贵州福鼎黔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在其设计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福鼎黔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号区找了一家包材店,印制了五件“醉酱沉酒”包装材料,因印制错误,将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印制成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也未进行审核,材料印制好后,当事人自己在作坊里面灌装了白酒,发给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打个样,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收到酒后觉得还不错,于是将剩下的4件“醉酱沉酒”放在抖音店铺进行售卖,并于2023年1月以1200元/件的价格售卖给投诉人,接到投诉后与投诉人协商退货退款,并赔偿投诉人1000元费用,2023年7月,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想将其公司移出异常经营名录,于是到我局交代事情原委。 当事人未经过贵州福鼎黔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在其设计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福鼎黔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包装的食品名称“醉酱沉酒”包装材料(含外箱、酒瓶、酒标)是20元/件(规格1X6),基酒是80元/斤,生产成本是500元/件(规格1X6X500ML),货值金额2500元;当事人未收取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费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将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印制成2021年11月24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贵州省仁怀市硕河酒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未见“醉酱沉酒”及其包装材料。 2、贵州省仁怀市硕河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法人刘招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3、贵州醉沈心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法人沈佳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4、对贵州省仁怀市硕河酒业有限公司法人刘招杰询问笔录1份,证明:①食品名称“醉酱沉酒
罚款0.4万元#
4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