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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鑫雨宠物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腊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7N3Y7F7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10-11栋负一层外玻璃花房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423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通过上门推销人员介绍,并 以50元/只的价格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野生八哥”9只进行经 营,共计支付现金450元。 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的三有动物“野生八哥”合法来源,且其购进的9只均未售出。因无法判断“八哥”的价值,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和参考《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雀形目:椋鸟科,基准价值:300元;故我局认定三有动物“八哥”价值为300元/只,共计2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八哥”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王腊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出售的“八哥”的进货渠道、时间、数量单价及支付方式等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视频截图两张、照片两张以及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开具的野生动物接收凭证(存根)一份,证明当事人出售的“野生八哥”已送至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八哥”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事实; 证据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一份,证明我局认定基准价值系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的事实;
罚款0.045万元#
45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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