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环宇医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书晶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7GQDGY1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街道东大桥北侧西临好运来东临孕宝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4〕146号
经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述几种药品并非上述公司所生产;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认定假药的请示》的批复认定,上述几种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假药。同时经公安部门鉴定,“海狗补肾胶囊”非法添加了药品。
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将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12瓶其中10瓶赠送其哥哥,将其中2瓶以0.2元每片销售给他人(销售给于希申4片,其余购买者不清);当事人将阿普唑仑片20瓶(市场售价20元一瓶)赠送其哥哥。剩余的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8瓶,于2023年7月4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搜出并扣押。经德惠市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涉案扣押药品因涉及司法程序使用,故未随案移送。涉案食品“海狗补肾胶囊”5盒,经过调查至案发时,未上架进行销售,也未发现其有销售行为。当事人称其购买是自用且涉案食品在德惠公安现场检查前已被当事人自行烧毁。上述假药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8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明知销售方不具备相关药品销售资质、未提供药品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等情况下,于2023年1月11日,在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已被德惠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处,通过与团伙销售人员张丹微信联络、快递货到付款的形式购进艾司唑仑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H37020404,规格:每瓶100片,生产批号:210310,生产厂家: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1日)20瓶,每瓶15.00元;2023年1月30日,以相同方式购进阿普唑仑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H1021749,规格:每瓶100片,生产批号:20220410,生产厂家: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1日)20瓶,每瓶15.00元;购进海狗补肾胶囊(5盒,每盒20.00元)。购进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元。至案发时,违法所得40.00元,涉案食品“海狗补肾胶囊”5盒,经过调查至案发时,未上架进行销售,也未发现其有销售行为。当事人称其购买是自用且涉案食品在德惠公安现场检查前已被当事人自行烧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涉案食品“海狗补肾胶囊”5盒,经过调查至案发时,未上架进行销售,也未发现其有销售行为。当事人称其购买是自用且涉案食品在德惠公安现场检查前已被当事人自行烧毁。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150040.00元。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