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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景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言锐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DB8HR1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南坪乡干堰村15组齐岳山康养生态园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91号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鸭头(9)(标示信息如下:生产商:泰安泰山六和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山东泰安,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和佛跳墙(标示委托商:福建参福连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商:泉州鑫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福建省泉州市,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2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5058300169),放置于厨房操作间,用于制作菜品提供给消费者。至2026年7月29日,我局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1袋鸭头(9)和4罐佛跳墙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是当事人仍放置于厨房操作间,与另外的处于有效期的食品混放,当事人并不知其已经超过保质期,且处于待使用状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记录,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索取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且当事人说不清楚上述两种食品的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故货值金额无法确定,但是明显低于一万元,按不足一万元计,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鸭头(9)和4罐佛跳墙; 2.罚款2000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鸭头(9)和4罐佛跳墙;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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