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海云 | 注册资本:21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1420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0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3
(2024)桂0223民初6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黎**,防城港市壮乡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鹿寨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4
(2024)桂0802民初1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双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02-14
(2022)湘0722民初42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沃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汉寿县人民法院
4
2021-03-11
(2020)桂0205民初8183、8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5
2019-03-05
(2019)桂02民终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旅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19
(2024)桂0223民初6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黎**,防城港市壮乡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鹿寨县人民法院
2
2024-06-24
(2024)桂0223民初6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黎**,防城港市壮乡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鹿寨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16
2019-05-31
(2019)桂02民终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旅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998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9
2014-11-18
(2014)鱼民初(一)字第1826号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9
2014-10-30
(2014)鱼民初(一)字第1826号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广西满地宝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31
2017-07-20
(2017)桂0205执4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柳州市坤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0-23
2016-06-13
(2015)北民二初字第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坤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215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5-27
2016-05-27
(2016)粤0823民初60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博科实业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361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位于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00号的场所开展化肥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生产的大力复合肥料大力复合肥料(净含量:25kg/袋,总养分≥40%,N-P2O5-K2O 18-10-12,生产日期:2025年4月27日)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抽样基数:470袋(11.75吨),检验项目: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技术要求:≥ 60,检验结果:47】。后当事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相应备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仍判定为不合格。【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技术要求:≥ 60,检验结果:45】
据当事人陈述及《检验报告》(编号:U25-T01503)显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的同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也对同堆同批次大力复合肥料(净含量:25kg/袋,总养分≥40%,N-P2O5-K2O 18-10-12,生产日期:2025年4月27日)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为合格产品。【抽样基数:480袋(12吨)】
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27日的产品交接(入库)单(0002206)和复合肥料质量证明书(ZJD1745779524)显示当天生产了106.75吨涉案大力复合肥料,但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27日的领料单显示,当天领取的原材料数量明显不足以生产出106.75吨的肥料,因此当事人2025年4月27日大力复合肥料(净含量:25kg/袋,总养分≥40%,N-P2O5-K2O 18-10-12)的产品入库记录不真实,该入库记录中有可能包含有其他批次的复合肥料。当事人销售系统显示至2025年6月12日时已全部销售完106.75吨上述批次涉案大力复合肥料,但2025年8月5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批次肥料进行抽样时,当事人却还库存有11.75吨该批次肥料,因此当事人的销售系统中记录的该批次肥料销售的情况不真实,该销售记录中包含有其他批次的复合肥料。当事人声称,抽样时库存的11.75吨涉案肥料在抽样后不久也全部销售出去了,具体的销售时间是什么时候不记得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当事人实际生产销售了多少上述批次的涉案复合肥料,但可以认定当事人至少生产销售了11.75吨该批次的肥料。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无法精准计算单批成本价,其仅能提供该产品的测算成本(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2日)。期间主要材料消耗708504.88元【尿素(粉状)、氯化铵、硫酸铵镁、磷酸一铵(中正)、氯化钾、高岭土(白)、硼砂、硫酸锌、氧化镁、返料(18-10-12)】,辅材消耗34951.15元【包膜粉、包膜油、包装袋(条)25kg、合格证(张)、生物质颗粒】,动力消耗57339.95元【电、压缩空气、蒸汽】,人工费29439.75元【卸车费、加工费】,共产出产品346.35吨,即该产品测算成本为2397.1元/吨【(708504.88+34951.15+57339.95+29439.75)÷346.35】。因原材料购进价款不包括动力消耗费用和人工费用,所以原材料购进价款为2146.5元/吨【(708504.88+34951.15)÷346.35】。因当事人的销售系统中看不出上述批次肥料在被抽检时间后的销售记录,在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与涉案肥料规格型号相同的肥料的最低销售价格为2360元/吨,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最低销售价格认定涉案肥料的销售价格。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7730元(2360×11.75),违法所得为2508.63元【(2360-2146.5)×11.75】。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2025年2月27日受到过我局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8.63元;
2、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鹿寨市监处罚﹝2025﹞247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位于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00号的场所开展化肥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大力?复合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袋,总养分≥48%,N-P2O5-K2O ,16-16-16)的事实认定: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生产涉案大力?复合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袋,总养分≥48%,N-P2O5-K2O ,16-16-16,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8日)38.5吨,后于2025年1月5日将该涉案批次大力?复合肥料38.5吨销售给宜州市德胜镇福荣农资经营部。2025年2月25日,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宜州市德胜镇福荣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涉案批次大力?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受检时该批复合肥料抽样基数为1吨(存货量),抽样样品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15063-2020、产品表明值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氧化钾(以K2O计)/%,技术要求:≥ 16-1.5(标明值),检验结果:12.7,判定:不合格】。后被抽检单位向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相应备样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复检,复检结论为经检验,送检样品氧化钾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钾(K2O)含量,技术要求:≥ 14.5,实测值:12.5,项目判定:不符合。】2025年4月18日-19日,当事人向宜州市德胜镇福荣农资经营部召回了28.05吨涉案批次大力?复合肥料,当事人召回的涉案批次大力?复合肥料28.05吨(存货量)经我局抽样检验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钾(K2O)项目检验不合格,该项目技术要求为“≥14.5”,检验结果为“12.7”。涉案批次大力?复合肥料的销售价为2572元/吨(40袋),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无法精准计算单批成本价,其仅能提供该产品的测算成本,即该产品测算成本为2948元/吨(40袋),其中物料成本为2494元/吨【尿素、氯化铵、硫铵、磷酸一铵、氯化钾、高岭土(白色)、包膜油、包膜粉】,其他成本为454元/吨【生物质颗粒29元/吨、电21元/吨、蒸汽16元/吨、编织袋123元/吨、卸车费14元/吨、加工费85元/吨、损耗50元/吨、工资16元/吨、管理用费
1.没收不合格的大力复合肥料(总养分≥48%)28.05吨;2.没收违法所得23811.75元;3.罚款人民币134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7821.25元。
134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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