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兴越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成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4MA4FTG3H8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掇刀区龙井大道龙锦花园2期9号楼115、1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2026年3月13日,消费者李石头在当事人处购买了4瓶标注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为52% VOL500ml,批号为8521586 23,生产日期为2023/02/09)。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消费者李石头现场委托本局帮助联系生产厂家对其购买的4瓶白酒进行真伪鉴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还发现有5瓶待销售的标注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执法人员现场对这5瓶“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进行了扣押。
2026年3月16日,本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李石头购买的4瓶和现场发现的5瓶白酒进行鉴定。2026年3月18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消费者李石头购买的4瓶“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的《辨认/鉴定证明书》,辨认/鉴定项目:防伪标识、瓶盖、商标、外包装盒,辨认/鉴定手段:NFC、放大镜,辨认/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品包装完好,防伪标识完整。经鉴定:①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②使用专用检测器检验RFID/NFC防伪标签,与我公司数据信息不相符,据此判定:该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公司同时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未销售的5瓶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为真酒。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5瓶“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该《辨认/鉴定证明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6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荆掇市监限提〔2026〕第31006号),要求当事人提供“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为52% VOL500ml,批号为8521586 23,生产日期为2023/02/09)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及销售票据,当事人在限期内未予提供。
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与消费者李石头沟通协商,将销售给消费者的4瓶批号为8521586 23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进行退货退款和赔偿处理,并提供了退款和赔偿凭证。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这4瓶批号为8521586 23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陈述称上述批号为8521586 23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是2026年1月从其同事那里回收的,回收了6瓶,回收价格是750元/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不能证明上述批号为8521586 23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为8521586 23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的价格为850元/瓶。当事人虽陈述称回收了6瓶批号为8521586 23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但另外两瓶“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已销售出去,无法认定为侵权商品,故认定销售的侵权商品为4瓶,违法经营额为34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上限值的30%(即75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为52% VOL500ml,批号为8521586 23,生产日期为2023/02/09)4瓶;
2.罚款6800元。
68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