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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新美粮食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申兴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31082MA2AP4DG0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小芝镇包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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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10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至当事人临海市新美粮食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过程使用的匀浆搅拌机等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经营的红薯粉丝外包装上标注有“纯手工”的广告不符。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生产的红薯粉丝(豆面)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检测出木薯源性成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红薯粉丝外包装上标示“纯手工”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肆佰元。当事人建立红薯粉丝生产环节管理制度,其员工却未按其规定操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的红薯粉丝检测出木薯源性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检出木薯成分的红薯粉丝(豆面)肆拾伍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捌元;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红薯粉丝外包装上标示“纯手工”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肆佰元。当事人建立红薯粉丝生产环节管理制度,其员工却未按其规定操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的红薯粉丝检测出木薯源性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检出木薯成分的红薯粉丝(豆面)肆拾伍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捌元;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124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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