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陵川县王保贵日用品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保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20TP2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冯山村一区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附处罚[2023]41号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王中王火腿)。该商品进价为6元/支,售价为7元/支,截止现场检查时,已售出9支,剩余7支,货值金额为7元*7瓶=49元,不足一千元,且该店无销售记录,无法辨别过期后是否销售过上述商品,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该店未采用电子销售收银系统,且无纸质销售记录的事实; 证据2: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双汇王中王火腿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案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3: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双汇王中王火腿)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