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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109214644427392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阜蒙县他本扎兰镇他本扎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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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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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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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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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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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3】309号
当事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 主体证照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 住所(住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他本扎兰村; 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14644427392;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 公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02196704271027; 2023年7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检测。2023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检验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中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44℃,不符合标准要求≥60℃,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予以立案,并指派王先明、齐威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于2023年6月22日从中石化油辽宁(朝阳)有限公司公司购进1500升车用柴油,进价为5.19元/升,售价为6.16元/升。2023年7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检测。2023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检验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中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44℃,不符合标准要求≥60℃,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证,至案发时止,1500升汽油以6.16元/升的单价销售完,获利1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车用柴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5、进货、销售台账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阜蒙市监罚告 【2023】3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拟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 2.罚款7392元。 合计884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 主体证照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 住所(住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他本扎兰村; 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14644427392;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 公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02196704271027; 2023年7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检测。2023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检验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中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44℃,不符合标准要求≥60℃,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予以立案,并指派王先明、齐威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于2023年6月22日从中石化油辽宁(朝阳)有限公司公司购进1500升车用柴油,进价为5.19元/升,售价为6.16元/升。2023年7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检测。2023年8月1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辽宁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311301112123524),检验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中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44℃,不符合标准要求≥60℃,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证,至案发时止,1500升汽油以6.16元/升的单价销售完,获利1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他本扎兰镇农机加油站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
7392.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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