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睿管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BRETAT8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阳村岐山路27号(一照多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536号
2026年7月15日,根据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我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编号为(2026)JDAB0012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其在收到检验报告15 个工作日内有提出书面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软管库存,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2026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6年5月21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在诸暨市罗嗣丽百货商店购买标称宁波宏睿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好丰牌RJB-K-TY-C-10×2000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3日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产品并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7月2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JDAB00128的检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案涉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抗拉性项目不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要求,具体为:软管在拉伸试验后,包覆管两端接头应无脱落,其内层胶管应无裸露,且包覆管气密性应满足要求,实测结果为接头脱落,内层胶管裸露,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持有 RJB?K?TY?C?10×L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有效 CCC 证书,编号为2025012405816269。2025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同型号、2025年10月10日批次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为NZJ(2025)JC01-06801,抽查结果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要求;2026年6月10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同型号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JXJ20260112,抽查结果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要求。经结合事实依据综合考虑,在前后合规的生产状态下,仅2025年12月13日单一批次产品抗拉性出现单次不合格,前后批次抽查均合格,属于生产过程质量波动,区别于系统性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1200根,单位成本3.78元/根,销售单价4元/根;当事人提交成本核算表、成品全检检验记录表、金属包覆软管一致性(首件)检验记录。至2026年7月20日执法现场检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可查清货值金额4800元,可查清违法所得264元。
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系统,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7月23日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是:甬海市监处罚〔2024〕40号、甬海市监处罚〔2024〕472号。
当事人生产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抗拉性项目不符合GB 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全部证据材料;结合多份监督抽查报告,当事人生产的同型号产品多数批次质量合格,本次不合格问题系单批次生产过程质量波动导致,并非系统性制售不合格产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7月23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且案涉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涉及燃气用具安全这一重大公共利益领域,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后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二、罚款:98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04元。
984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