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警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7K5PL9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北区长春东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院内B4-13号开发区双创中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行处〔2025〕23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6月19日,处于营业状态。2024年10月24日在淘宝平台开设了网上店铺,店铺名称为“养哲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益青春”牌妇宁颗粒,药品生产企业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64319,药品供应企业为吉林省远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及票据、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及成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查,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与广州佑春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框架合同》,广告费用1200元。按照当事人要求针对妇宁颗粒制作广告,通过当事人确认后发布。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广告审查授权书、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广告批准文号为豫药广审(文)第250705-04490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5日,新的广告批准文号为豫药广审(文)第251231-2075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6月17日,当事人对该广告进行了修改,与原广告备案内容不一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截图时,当事人广告内容与新批准的广告备案内容仍不一致,改变了药品广告的布局、配图和文字部分。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长市监九责改[2025]239号,责令其7月13日前改正),当事人立即改正了广告内容,修改后与新批准的广告备案内容一致。另查明,从当事人修改广告至整改完毕期间,浏览量是165201次,商品访客数是57881人,销售量为9080盒,售价59元/盒,货值金额共535720.00元。
现已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淘宝平台开设了网上店铺,店铺名称为“养哲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益青春”牌妇宁颗粒。该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与广州佑春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框架合同》,广告费用1200元。按照该公司要求针对妇宁颗粒制作广告,通过该公司确认后发布。2025年6月17日该公司对广告进行了修改,与广告备案内容不一致,至2025年7月9日,该公司淘宝店共计销售该款妇宁颗粒9080盒,售价59元/盒,货值金额共535720.00元。该公司已于2025年7月9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药品广告备案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局拟对该公司罚款2400元。
24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9-11
2
长市监九行处﹝2025﹞165号
现已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2日,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处于营业状态。经调查,该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淘宝平台注册“养哲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益青春”牌妇宁颗粒,该药品为甲类非处方药,生产企业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广告审批文号为豫药广审(文)第250705-04490号。该公司已取得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广告审查证书使用授权书。2025年2月28日,该公司与广州佑春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框架合同,由后者负责该公司广告的制作与服务,服务期限3个月,费用1100元。2025年3月20日该公司在淘宝平台“养哲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益青春”牌妇宁颗粒制作销售广告未按该药品广告备案内容进行制作,至2025年4月30日该淘宝店共计销售该款妇宁颗粒629盒,每盒价格122元,案值76738元。该公司提供了该药品的检验合格证及随货同行单。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登录该公司淘宝店铺,该公司已经改正擅自改变药品广告备案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100元。
11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