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禧记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有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BT17M6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镇前路242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被处罚人龙港市禧记食品商行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镇前路242号一层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燕窝”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龙港市禧记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燕窝”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九)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龙港市禧记食品商行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以罚款 5000元,合计68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