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莫宏高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宏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A7H54F6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鹿寨县寨沙镇龙江村龙江市场内蔬菜行A0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4〕197号
当事人在鹿寨县寨沙镇龙江村龙江市场内蔬菜行A006号从事蔬菜零售,办理有营业执照,有固定摊点,没有固定门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我局于2024年05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 (购进日期:2024-05-15)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豇豆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9mg/kg),该豇豆中水胺硫磷的含量超过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限量,检验报告编号为 BCSP24050001-50 。当事人对被抽样品豇豆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抽样品豇豆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没有异议。当事人陈述上述豇豆是2024年5月15日在鹿寨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