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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Y5BF93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居委嘉和苑A幢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8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04月08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5BF93H,名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英,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居委嘉和苑A幢1-1,经营范围:服务:内科/外科(只准开展骨科)/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设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医学科中医四个一级临床科目)(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于2020年12月22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国唯一标识码:500023110,医疗机构名称:涪陵许文骨伤医院,医疗机构类别:骨伤医院,经营性质:营利性,法定代表人:陈英,主要负责人:陈英,登记号:PDY97127050010217A2222,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1日,发证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日期:2020年12月22日换发。 ? ? 当事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者,除价格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应认真执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件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因存在违规违约行为,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向当事人作出《违规违约处理决定书》(涪医保处字〔2024〕第133号),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并处违约金。违规医保报销部分当事人已退回医保基金,在当时,患者自费部分多付价款在当事人医院财务账中,暂未退还患者。 ? ?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椎管内麻醉(腰麻)、神经阻滞麻醉、全身麻醉(静脉)、HIV-P24抗原测定4个医疗项目存在多收取医疗费用问题: ? ? 1.椎管内麻醉(腰麻):根据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椎管内麻醉(腰麻)标准单价175元,椎管内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20元,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加收60元。当事人在实际收费中,由于对政策不理解,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椎管内麻醉(腰麻)和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合计执行收费单价200元,椎管内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执行收费单价20元。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将患者麻醉时间超过1小时应收取椎管内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20元对照成椎管内麻醉(腰麻)和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收费200元并纳入医保报销,共计涉及11人次,应收费2420元,实际收费4400元,共计违规多收取医疗费用1980元(200元×2小时×11人-200元×11人-20元×11人=1980元),其中,违规医保报销部分当事人已退回医保基金1219.85元,患者自费部分多付金额760.15元。 ? ? 2.神经阻滞麻醉:根据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神经阻滞麻醉标准单价150元,神经阻滞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10元。当事人在实际收费中,由于对政策不理解,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神经阻滞麻醉执行收费单价120元,神经阻滞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10元。在此期间,当事人将患者麻醉时间超过1小时应收取神经阻滞麻醉(增加1小时加收)10元对照成神经阻滞麻醉收费120元并纳入医保报销,共计涉及4人次,应收费520元,实际收费960元,共计违规多收取医疗费用440元(120元×2小时×4人-120元×4人-10元×4人=440元),其中,违规医保报销部分当事人已退回医保基金308元,患者自费部分多付金额132元。 ? ? 3.全身麻醉(静脉):根据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基础麻醉(含强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贰拾贰元伍角玖分(¥7,822.59);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陆拾柒元柒分(¥4,667.07)。
7822.59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2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4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4月8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0年12月22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直在登记经营场所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产权所有的电梯(注册代码:31105001022019063731)于2019年05月07日开始施工安装,于2019年06月06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名称为涪陵许文骨伤科医院。涪陵许文骨伤科医院为当事人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登记的名称。 当事人自2019年06月06日起开始使用管理电梯(注册代码:31105001022019063731),负责该台电梯的安全管理,承担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 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当事人未针对电梯(注册代码:31105001022019063731)开展电梯安全状况日常巡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7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中查获,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涪陵)市监荔枝特令〔2023〕第008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 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书面整改资料。 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涪陵)市监荔枝特令〔2023〕第008号,于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 上述问题于2023年5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中查获,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涪陵)市监荔枝特令〔2023〕第00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5月26日前完成整改。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书面整改资料。 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涪陵)市监荔枝特令〔2023〕第007号,于2023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