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曹氏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洪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7MA6KH9TT5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县医院对面1幢(景顺酒店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沧处罚〔2026〕28号
2026年4月17日8时49分接市局线索移送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沧源曹氏大药房,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在负责人曹洪平陪同下对其网络销售药品进行检查,发现:1.药房在美团外卖平台和百事通外卖平台网络销售药品。经查药房在百事通外卖平台展示处方药“他达拉非片”适应症(2个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个批号:240604,25050021)。药房在百事通平台、美团平台未售出“他达拉非片”。2.经查百事通后台不能自主开方,要线下店里开,该药房开方系统名称:荷叶问诊,使用宣威云峰医院电子处方笺。查百事通外卖平台药品销售记录,2026年4月1日销售处方药“速效救心丸”1盒;2026年4月8日销售处方药“依托考昔片、苯溴马隆片、秋水仙碱片”各1盒;2026年4月8日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1盒;2026年4月8日销售处方药“依托考昔片”1盒;药房销售以上4单处方药未开具处方。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4月27日15时41分,本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曹洪平进行询问,曹洪平承认以上违法事实,经过调查,沧源曹氏大药房存在涉嫌在百事通外卖平台展示处方药适应症、网络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沧源曹氏大药房涉嫌在百事通外卖平台展示处方药“他达拉非片”适应症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3]333号)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4月17日检查结束已责令立即整改。
沧源曹氏大药房涉嫌在百事通外卖平台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检查结束及时对百事通外卖平台涉案药品进行了下架,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目前未接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的投诉。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云市监发〔2023〕5号),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本局于2026年5月11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3000.00元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