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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C54F4U7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昌付镇昌盛路9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食处罚〔2024〕45号
经查明,2024年5月29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红尖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红尖椒检验报告(No:BGS20241627)显示,所检项目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5,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红尖椒”是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通过集采鸟商城小程序从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88号的江西三点联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从江西三点联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的“红尖椒”共1件,6kg/件,进价是69元/件。除抽检样品数量3.83kg及剩余0.34kg已损耗销毁处理之外,其余1.83kg都已销售完,销售价格13.96元/kg,销售金额78.99元,货值金额69元,违法所得9.99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红尖椒为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2
樟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6号
发现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樟树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樟树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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