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绿丰村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宏新 | 注册资本:3.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654023MA775RMX7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惠远镇伊犁河路南北巷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5〕155号
霍城县绿丰村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蔬菜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蔬菜;开展成员种植蔬菜所需的包装服务;引进种植蔬菜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蔬菜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9月26日,霍城县执法人员夏米西努尔、李罡在对辖区内长期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年报催报提示性公告,该公司未补报整改,我局通过实地核查该公司经营场所仍无法联系,同时该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无正当理由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
事人处罚如下:
一、吊销营业执照。
-元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