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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欣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命贤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856535407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白云大道南295号4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30
(2022)粤0192民初1523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欣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322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278.89元,自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11月24日销售涉案化妆品的销售金额为4275.2元,即其违法所得为4275.2元。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2可可暖棕)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275.2元;三、处15000元罚款。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当事人:广州市欣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2可可暖棕)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4275.2元;四、处30000元罚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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