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勇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766318354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艺校家属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4
(2024)陕08民终3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薛**
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0-13
(2020)陕08民再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庞**
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3-20
(2019)陕0802民初9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庞**
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闫*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定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2
2023-12-25
(2023)陕0825民初69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16
2023-02-28
(2023)陕08执恢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榆林金福祥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6-16
2023-02-28
(2023)陕08执恢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9-30
2022-09-27
(2021)陕0829执恢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鑫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榆林市茂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7-15
2021-12-06
(2021)陕08执恢23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7-15
2021-12-06
(2021)陕08执恢149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金福祥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7-15
2021-08-10
(2021)陕08执恢23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瑞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7-15
2021-08-10
(2021)陕08执恢14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金福祥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7-15
2022-03-31
(2021)陕08执恢1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金福祥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7-15
2021-06-17
(2021)陕08执恢14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金福祥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三稽罚﹝2025﹞1号
(一)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提供的资料有限,检查人员通过现取得的证据资料确认你单位纳税义务。 1.纳税义务的确认 高光银、张云峰等人挂靠你单位以灏安定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新华小区2-5号楼,你单位虽未实际开展业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灏安定边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应由其总公司你单位汇总申报缴纳。 2.计税依据的确认 挂靠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中购房金额较全,检查人员以销售记录金额为准,与挂靠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所载金额和后期的发票开具情况相印证,最终确认了购房金额,再按照购房时的增值税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金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由于未取得你单位销售新华小区2-5号楼全部合同资料和收款资金流水明细,无具体房屋交付业主时间,无法准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业务实际,从已取得的证据资料中梳理出挂靠人填列的销售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最早开票时间4个时间节点合理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优先选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按照挂靠人陈述,这种情况是由于购房人当时只签了预售合同,后期款项一直未到位,直到款项到位后才补签了正式合同并交付了房屋;或者销售时合同模板未做修改,导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错误,故选取合同签订时间更接近真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对于未取得购房合同的,若挂靠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中有销售时间,则以销售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未取得购房合同的,若挂靠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中未载明销售时间,但是开具了购房发票,则以最早开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上述时间节点全部为空的,暂不予处理。 4.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认 因你单位在同一时间段还有开发项目,其他分公司在定边、靖边也有开发项目,且你单位未提供账簿凭证资料,经了解其他分公司的状况和灏安定边分公司的状况类似,无法具体核实清楚你单位是否符合各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检查不考虑各项优惠,暂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30,881.5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5,440.79元。
115440.79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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