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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柚柚鲜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万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7JQR4B8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长大东校区油苑小区9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3月1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从事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2023年3月,当事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在美团平台上从事水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2023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21421003002023102306705299),举报人称2023年10月18日在当事人美团网站上购买的名称为“智利进口西梅”的产品,当事人不能出示进口检验检测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与当事人核实,其美团网站上的智利进口西梅实属国产新疆西梅,系当事人于2023年9月底以100元/2公斤(1箱)的价格,从荆州华鑫果品有限公司采购,并以16.9元-45元/0.25kg(份)的价格在美团平台的店铺标称“智利进口西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采购的新疆西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进货凭证,我局于当日对其下达了荆区市监责改〔2023〕N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荆区市监当罚〔2023〕14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于2023年11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11月20日,我局分别向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调查函》,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供货方荆州华鑫果品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该店于3月1日至3月31日一直从我公司采购的是智利进口西梅,因进口西梅生产周期有限,我公司于4月1日起因缺货开始停售,该店于8月起在我公司采购的是新疆西梅。”12月5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方)向本局出具了《协助调查函回复》:①“8月1日-10月27日该门店平台后台显示销售智利进口西梅155单,合计金额4041.1元;②平台于该店铺的合作,不收取入驻及年费合作费用;③平台收取的推广消费和商户广告并无直接关联;④平台收取的推广费用按照商家店铺整体维度核定,无法细化某一单品的推广费用。” 截止案发,当事人以16.9元-45元/0.25kg(份)的价格在美团平台的店铺内以名称“智利进口西梅”共销售155单,违法经营额4041.1元,违法所得4041.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1“一般处罚具体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041.1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合并执行24041.1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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